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 告 陳金良代 理 人 陳心怡
一、原告陳金良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煇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煇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90,333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9,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