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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 告 李燕旻被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景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管理委員會應交付民國108年1月至6月份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含收入、支出報表等傳票)、會計帳簿、公共基金餘額、社區存摺(連續本)等影本予原告,並應交付被告管理委員會107年度財務報表經檢視不符一般規範之文件影本予原告等情。又本院依原告起訴聲明記載,認為原告請求交付系爭財務報表等文件影本及要求被告說明,並指摘被告虛列帳目等(如聲明二各項所示),其目的與「檢查帳目」無異,倘依原告主張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已涉及被告管理委員會資產之變動,且依原告起訴聲明之請求,其因本件訴訟可獲得經濟上利益尚難以客觀量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日後本案訴訟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