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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 告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博恩、楊再呈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