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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黃建昌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绣花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45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2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酬金
裁判日期: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