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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9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耕精製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685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8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