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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原告與被告艾可亞科技有限公司、薛景仁間返還簽約金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