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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魏智香相 對 人 陳景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7,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