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 告 鄭佳明原 告 鄭家典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趙許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應予補正:
㈠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果字第10440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
事件,民國108年7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起訴狀所附為108年6月20日列印之分配表)。
㈡請具體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民國108年7月4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內容應如何變更?(即被告所受分配之債權額,應減少若干元?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以利核定訴訟費用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