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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楊淳溥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