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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50,057元,而原告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67,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090,305元(計算式:1,550,057×31.67=49,090,3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