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 告 張榮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枝慎間請求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經以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108年豐司調字413號)扣抵,尚應補繳20,8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