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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 告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