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 告 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及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4,33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