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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 告 李彩瑛被 告 豐盛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190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