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 告 中力建築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雲發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