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 告 周秋滿被 告 川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展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805,455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2,400元,均屬工資之性質,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7,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然因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該部分應繳納裁判費為4,900元(計算式:9,800元×1/2=4,9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231,000元、提繳37,47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不具工資之性質,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68,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70元(計算式:4,900元+2,870元=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7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