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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童美玲即千鎰鋼鐵材料行上列原告與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