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1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給付展延工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9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