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7號原 告 蘇芙玉被 告 蘇勝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贈與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之應有部分及同段1564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10樓)之權利範圍贈與移轉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土地及建物價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695 元(計算式:29,900元×3,333.06平方公尺×265 ÷100000+350,60
0 元=614,6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