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 告 臺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第七、八屆理事長法定代理人 林金忠被 告 臺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第九屆理事長法定代理人 邱家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主張確認被告持有台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第九屆理事長之當選證書,為當選無效,應屬身分性質,無訴訟標的價額可言,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