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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 告 陳肚義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被 告 陳銘浤

陳郁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3,66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39,598元×面積469 平方公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房屋之課稅現值1,302,200 元=19,873,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