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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原 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被 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