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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6號原 告 呂世明

游子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文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8,725 元(計算式:4,770,700元+3,578,025 元=8,348,7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