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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張楊秀華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金員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576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