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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0號原 告 邱定淞被 告 陳秋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為實現訴之聲明第一項分割後之現實領取,具有經濟上同一性,不另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