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5號原 告 集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鎮樑上列原告與被告戽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