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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陳柏霖即陳振嘉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芳、劉家瑋、劉揚間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