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吳克威被 告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浩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亞洲醫美集團執業醫師委任合約書、亞洲醫美集團負責醫師委任合約書係由被告與原告簽訂,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訴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原告既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所得之利益性質上亦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