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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樊嘉慧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達間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陳報完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過戶所需費用若干?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陳報鑫佑建工程行(商業統一編:00000000)負責人變更登記所需費用若干?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