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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 告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被 告 廖玉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參見民事起訴狀之附表記載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本票面額為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