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 告 王昱尚
黃記繽鍾偉川黃鴻鈞呂秉豐林義洋許峻端徐宥承林椲翰李森安杜冠賢洪亦明雷文進陳宜良葉信宏鍾松祐陳信谷陳昱簡宏長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再者,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加盟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800元(即96,000元×11人=1,056,000元;132,000元×3人=396,000元;139,000元×4人=556,000元;139,800元×1人=139,800元,合計為2,147,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面額各為300,000元支票19紙之總額為5,700,000元(300,000×19=5,7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47,800(2,147,800+5,700,000=7,847,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扣除兩造先前調解時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即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於108年5月9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原告在30日內即提起本件訴訟而於108年6月4日繫屬本院,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核無訛),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