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梅國平被 告 梅家滎
梅家豪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於○○區○○路○段○○○號5樓之7房地移轉登記與原告。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1萬3500元,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核定為5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