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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陳俊凱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