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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劉靜萍原告與被告龎伊涵間遷讓房屋、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