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承品磁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斌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2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