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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