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賴秀枝、張俊仁、張文齡(以上均張天錫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971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