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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李錦聚

李素蘭李淑婉兼上三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李文耕上 一 人訴 訟 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被 告 李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5,760元(參見卷附民國108 年5 月20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土地之核定價額合計14,995,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