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王恭輔 佐 人 王進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