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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上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淑瑤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