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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林靖尉

林鈺軒林怡君上原告與被告李宜、林茂豐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算),徵收裁判費。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載有:「一、依判決補償金額已清償完畢,李宜受監護宣告,請法院准許塗銷因補償金而設定的抵押權。」,惟未據原告提出請求所稱請求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復依原告起訴狀所陳系爭土地究為坐落臺中市○里區○○段755、755-2、755-3、738、738-8、738-9、738-10、738-11、738-12、738-14、738-17地號及同段85建號,或立新段597、594、594-3地號之不動產不明,難認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為適法之表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審理範圍,更無得據以依法審之。請原告依限提出準備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四)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二、請原告依限補正並提出請求塗銷抵押權標的物之不動產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及釋明請求塗銷抵押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裁判案由:塗銷房地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