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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 告 陳正昌法定代理人 林陳梅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被 告 吳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2,610 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回復登記土地,於民國108 年

1 月公告現值3400元/ ㎡×806.65㎡=0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