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劉金原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車輛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查報車牌號碼000-00(引擎號碼:3ZRB064069)自用小客車之現值。
依上開車輛之現值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