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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 告 廖清貴

廖國良廖春福廖漢昌廖崇仁廖庭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廖泗滄

廖洲槍廖梓滄廖秋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及房份讓與請求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被告4 人之父廖玉昭與祭祀公業廖六合之派下員廖阿法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派下權不存在及房份讓與請求權利不存在;⑵確認被告4 人對祭祀公業廖六合之派下權不存在。依前揭判例意旨,其聲明第2 項部分,自應以祭祀公業廖六合之總財產價額中,依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則原告自有補正祭祀公業廖六合之財產清冊(兼含動產,其已經出售之不動產,併應陳報其所得價金)之必要,以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並計算原告應補繳的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其起訴即屬不合程式,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