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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林靖婕即林小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3,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