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昔奇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1,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41,2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79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