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富穎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秉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