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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林彥宏上原告因請求工程延誤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91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工程延誤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