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 告 林明震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嘉章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348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