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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徐庶桓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9-01-10